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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出台新政策

2022/5/7 11:38:28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7日讯 (记者 郝亚松) 5月7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政策。记者从发布会中获悉,近日,济宁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自今年5月1日起,济宁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最低缴费年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新生儿参保等方面的政策。

  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首次在济宁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待遇等待期由“连续缴费满6个月”缩短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中断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发生的医疗费不报销。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进行补缴,那么缴费3个月后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强化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单位在职职工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在职职工恢复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单位在过渡期内,也就是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补缴医保欠费及历史欠费的,仍按规定给予报销。自2022年11月起,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广大参保单位应及时缴费并尽快补缴历史欠费,避免影响职工的医保待遇。

  调整最低缴费年限

  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退休后无需再缴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济宁市原执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本次调整后,将统一执行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即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本次调整将于2025年底前过渡完成。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文件下发之前退休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实际缴费10年的政策;文件下发后至2025年底前退休并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可在新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满10年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2026年1月1日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另外,省外转入济宁市的参保职工,除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30年、女25年外,省内实际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0年。

  下调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并优化退休待遇享受期限

  部分参保职工退休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针对欠费或未参保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数统一调整为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再与养老金挂钩,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补缴压力。若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当月,只要在领取养老金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补缴后退休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至领取养老金的首月。

  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省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缴费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只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调整居民医保补缴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济宁市将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9至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并于缴费后设置 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明确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不跨年度的,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次年医疗保险待遇。跨年度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参保缴费:

  (1)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两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缴费的:

  在出生当年参保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编辑:焦竞赛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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