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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汶上县公安局打击多起涉疫违法行为

2022/4/28 11:37:22   来源:汶上头条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汶上县公安局持续加大严打态势,依法打击多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三家超市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份以来,汶上县三家商超场所负责人、值班人员,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落实测温、查验健康码、扫描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某某、郑某某、高某某三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三人因擅自营业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6日,汶上县美食一条街某足浴负责人刘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私自开门营业,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2年4月13日,汶上县城关二所辖区某茶庄负责人白某某、范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开门营业,造成人员聚集,引起较坏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二人行政拘留的处罚。

  两家宾馆因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城关一所民警在对辖区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政和路某宾馆前台服务人员李某某,在给入住人员办理住宿登记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登记、测温、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未按照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2022年4月11日,城关一所民警在对辖区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中都大街某宾馆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测温、验码、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未向所属社区、街道报备市外入汶返汶人员信息,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任人崔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二人因妨碍疫情防控秩序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1日,在汶上县某小区门口,曹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及核酸检测工作,殴打、辱骂工作人员,引起多人围观,造成核酸检测、防疫工作中断,影响恶劣。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曹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2022年04月10日,在汶上县某小区门口,林某因未佩戴口罩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对工作人员辱骂,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林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二人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2月份以来,汶上县某农贸市场海鲜超市经营者马某某购买进口冷冻海鲜并销售,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后被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马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8日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2年2月9日,汶上县某农贸市场海鲜超市经营者张某某购买进口冷冻海鲜并销售,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后被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张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药店违反疫情防控登记    

  相关政策被行政处罚2022年以来,汶上县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经营人李某某多次不如实登记上报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的购买人身份信息。李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9日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人因违反疫情防控报备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6日上午,李某(某运输公司负责人)在明知是疫情封控区和疫情防控报备规定的情况下,安排付某(该运输公司司机)驾车前往外省,接回在疫情封控区的汶上籍该运输公司大车司机李某、路某、陆某等三人,且该四人返回后未主动向村委及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4月17日经县疾控中心研判,付某等四人均需采取集中隔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编辑:胡高彤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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