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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因"小情绪"而点的火,别不当回事

2020/11/10 16:14:46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1月10日讯 (通讯员 刘晓楠)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偶尔会有人因法律意识淡薄、矛盾纠纷等原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乃至发生人为纵火的事件。

  在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办理的几起放火案中,犯罪分子因一时冲动或存在侥幸心理而“引火烧身”,只能是悔恨终生。

  2018年7月,伊某因与男朋友生气,在其男友租住的房屋内点燃衣物并拍摄视频,后引发火灾导致伊某本人身体受损,屋内沙发等物品被烧毁。经评估,被损毁物品价值为5万余元。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伊某在居民聚居地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伊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1月初,杜某酒后在任城区古槐路某加油站对过的一家店铺门前,为寻求刺激,使用自带的打火机将该店铺门前停放的摩托三轮车车座点燃,并在一旁观看。杜某的行为造成摩托三轮车完全损毁,以及在一旁停放的雅阁轿车受损。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杜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放火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9年5月底,门某为一时取乐,在任城区南张街道某处园地,连续三次用打火机将路边及地里的树枝杂草等物品点燃,导致多名被害人种植的法国梧桐、核桃树、白蜡树等树木被毁损。经评估,被烧树木价值为3万余元。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门某故意放火焚烧易燃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门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底,在任城区南张街道某村,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其口罩等物品后,故意将前夫停放在家门口的摩托车点燃并烧毁,在火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火情因群众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居民聚居地放火,火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放火罪就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以上四起案件中,不难看出因一时冲动,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所以,凡事三思而后行,遇事保持冷静,因为小事引发犯罪,得不偿失。

编辑:刘自锐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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