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对一民企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10/30 14:54:13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0月30日讯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徐某系济宁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7年1月25日、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曲阜市某运输公司(另案处理)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755000元,税额74819.82元,全部用于抵扣税款。2018年5月28日,其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同年12月4日,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23日,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数额未明显高于5万元的入罪标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系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依法妥善办理,落实了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和“少捕”“少押”“慎诉”的

  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审慎办案的职责,保障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温伟伟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