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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办法!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获现金奖励

2019/10/17 19:47:28   来源:济宁新闻网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生活、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增强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济宁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济政发〔2017〕10号),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现予以发布。

济宁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济宁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济政发〔2017〕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开展了残疾人就业年审,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出1人(含1人)的非财政拨款单位;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超比例奖励;

  (三)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四)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二、奖励标准

  上年度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

  上年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经计算后为非整数的,取小数点前的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确认为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财综〔2018〕19号)中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中关于“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按2名残疾人计算”的规定,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三、奖励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市、县(市、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材料如下:

  (一)《济宁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济宁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单、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

  四、资金拨付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残联审批。残联对本辖区内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

  五、经费来源及用途

  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残疾人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残联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做好超比例奖励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超比例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做好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审核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认定工作。

  (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编辑:胡高彤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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