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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本月起实施

2019/3/29 15:11:05   来源:东方圣城网    

  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官方网站获悉,《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办法中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此外,如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办法》中还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同时产权清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办法》中提到,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针对征收个人住宅方面,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的,征收该房屋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临时安置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0至15元

  《办法》中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其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前款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此外,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至3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至15元。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同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住改商”房屋被征收,评估价格提高10%至20%

  《办法》中还提到,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沿街、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1至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的标准给予补偿;5至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5%的标准给予补偿;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20%的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期限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另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

  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

  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编辑:胡高彤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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