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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嘉祥四人被依法拘留

2019/2/27 18:15:49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2月27日讯 (通讯员 权尊彦) 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城乡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嘉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整治专项行动,严查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套牌套证、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继依法拘留4名违法人员。

  2月19日,嘉祥公安交警大队在S338线开展查处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石某某(男,47岁,嘉祥街道人)当场查获。经查,石某某曾与2017年6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月20日晚,嘉祥公安交警大队在城区迎风路开展查处酒驾专项行动中,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任某某(男,36岁,嘉祥街道人)当场查获。经查,任某某曾于2017年11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 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月25日,嘉祥公安交警大队在S338线钱庙路口开展查处酒驾整治行动中,将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汽车的冯某某(男,60岁,任城区人)当场查获。经查,冯某某于2012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曾经被处罚,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月23日,嘉祥公安交警大队在申闫路开展交通违法查缉行动中,当场查获违法人员胡某某(男,33岁,马村镇马西村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普法课堂

  “酒驾”的危害和处罚标准!

  一、酒驾、醉驾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二、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李傲然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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