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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炉!校外培训以后得这样办

2018/12/20 9:59:00   来源:东方圣城网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基本条件、细化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培训要求、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管理等方面入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中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展开培训。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培训点的,须经过县级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培训机构或培训点的,需按照新设立培训机构要求,到教育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黑名单企业将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意见》中提出,我市将在前期摸排治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否则取消办学资格。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虽然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但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一律指导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办理证照的将依法取缔。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此外,我市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意见》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参训的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此外,我市将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年报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编辑:林丽霞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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