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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济宁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20元

2018/10/10 10:35:05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济宁10月10日讯 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人社局获悉,为落实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济宁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下发文件,对2019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医疗待遇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规定,在资金测算的基础上,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确定2019年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

  文件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待遇;出生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缴纳。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文件要求2018年9月至12月为2019年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仍由人社部门负责。文件规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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