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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拾得信用卡,背后竟然有密码 便宜没捞到,罚金没少交

2018/3/29 15:52:41   来源:东方圣城网    

  银行卡密码等重要信息原本应该严格保密,不对外透露,可有粗心市民为了取款方便竟然将密码写在了银行卡后面;拾到他人财物本应该立即归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部门,有人却偏偏动了私心,据为己有。近日,泗水法院对一起拾得银行卡并盗用的案件作出判决,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7年7月,被告人康某在某医院大门口拾到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银行卡,并于当日下午到附近ATM机上试取。在发现能提现后,康某将卡内现金1.4万余元全部取走。被害人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后,才意识到银行卡丢失,赶紧报警。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监控锁定了康某,案发后康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泗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意见,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报在此提醒市民,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到相应金融机构,切莫存有侥幸、贪获心理,否则将面临判处罚金及刑事判刑的双重处罚。同时,广大群众要增加安全防范意识,尽量不要用自己的生日或简单的数字组合等易被破解的数字当作密码,更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名词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信用卡诈骗罪包括4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编辑:林丽霞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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