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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实施 事故发生应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2017/12/27 12:46:08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济宁12月27日讯 (记者 林丽霞) 26日,济宁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现场获悉,《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日显重要,针对发生在城乡管理范畴的燃气管道泄漏、危化品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时效性尤为重要。《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详细界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人员建设

  《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办法》还对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在应急救援中需协助、配合、参与的其他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逐一进行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特别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临近的本行业单位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分层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以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动反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灭火救援、应急保障,以及其他紧急救援工作;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单位和签订救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受政府调遣承担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及专家性意见。

  《办法》加强了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明确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明确应急救援费用和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标准和及应急救援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并对应急救援专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给予适当补贴。”“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办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设有一定的经济处罚。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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