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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8年城区将再无批发点

2017/12/7 12:19:19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郝亚松

  中国山东网济宁12月7日讯 (记者 郝亚松)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习俗,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祥和生活的向往,但同时也引发了环保、安全等诸多问题。近日,济宁市政府召开《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共二十二条,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基础上,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燃放方式、禁(限)放区域、销售时间、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施行限放烟花爆竹管理政策?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春节、嫁娶时习惯在夜间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粉尘是城市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产生的碎屑等垃圾破坏了市容市貌,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另外,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生产、存储、销售、燃放等多个环节,都存在着安全风险。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济宁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是随着城市不断发展,人们居住环境变化以及社会文化需求而动态调整的。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居民文明素质的不断提高,限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城市管理者和广大市民群众的共识。开展烟花爆竹限放立法工作,是提升城市品位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群众关切、满足群众期待的重要决策,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具体体现。

  开放、禁放、限放政策的施行背景

  据了解,济宁市主城区1995年之前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完全放开政策,1995年至2006年实行完全禁止政策。2006年市政府根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烟花解禁、重塑节日氛围的建议,实行了限放政策。2014年市人民政府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需要和市城区发展实际情况,发布实施了《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在当时对于规范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异常严峻,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对限放区域作相应调整,对烟花爆竹企业、婚庆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责任进行规范。《规定》已不能适应济宁城市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新形势,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17年初,济宁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陈元强等11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济宁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并迅速启动《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4月份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赴济南、青岛、烟台三市考察学习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立法工作,多次赴任城、兖州、曲阜、邹城等地调研,并书面征求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11个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建议。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将《条例(草案)》送市编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等多个部门进行会签,同时发送各县(市、区)征求意见。5月初,在市政府网站、市政府法制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随后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征询意见。7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2017年10月31日,《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禁(限)放区域、燃放要求、销售时间、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及婚庆公司、物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11类禁止燃放地点以及本市城区(包括兖州区)限制燃放区域;明确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规定了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销售,同时要求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

  1、《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中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燃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基于此种原因,《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禁止燃放的方式和地点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五)仓库、停车场;(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于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是如何规定的?

  限放区域和限放时段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限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批发烟花爆竹;除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外,禁止零售烟花爆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4、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行业和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由于济宁市各县(市)城市规模不一和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确实存在,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仅设定主城区和兖州区特定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难以满足其它县(市)的管理需要。经综合研究,为了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并充分考虑各县(市)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一条在规定了济宁市主城区和兖州区的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的基础上,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合理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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