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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缉枪治爆”集中攻势行动

2017/9/26 16:16:25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郝亚松

济宁市公安机关“缉枪治爆”集中攻势行动新闻发布会

  中国山东网济宁9月26日讯 (记者 郝亚松) “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济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泉在9月26日的召开全市公安机关“缉枪治爆”集中攻势行动新闻发布会中告诉记者。

  为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济宁市公安局党委决定,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缉枪治爆”集中攻势行动。“缉枪治爆”集中攻势行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多警种合成作战,全力侦办涉枪涉爆案件,打击处理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重点整治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件多发地区,非法运输、邮寄枪支弹药问题突出的寄递物流企业,涉枪违法信息问题突出的互联网公司、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力争短期内取得重大战果,抓获一批嫌犯、收缴一批枪爆危险品,全面营造严打严缴、严管严控涉枪涉爆犯罪高压态势。

  据悉,济宁市公安局于近期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收缴枪爆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明确指出: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按照《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查实的案件,最高奖励可达2万元。

  近年来,济宁市公安机关对涉枪涉爆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在全市上下发起了一场又一场攻势凌厉的专项会战,破获了一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集中收缴了一批散失在社会上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及时消除了一批治安隐患,确保了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附: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一、济宁市公安局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

  二、对群众举报查实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举报到县(市、区)的,由属地公安机关兑现奖励;对直接举报至市公安局的,由市公安局兑现奖励。

  三、人民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枪涉爆线索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电话举报

  济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2960110

  济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2961521

  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960273

  (二)当面举报或者邮寄信件举报

  到济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治安支队当面举报。

  济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地址:济宁市海关路19号

  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地址:济宁市洸河路29号

  (三)网上举报

  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即可直接进入济宁市公安局举报投诉页面进行举报。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直接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铅弹 10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直接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10支、弩5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携带弓弩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直接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八、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由受理案件部门填写《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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