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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2016/10/10 10:26:36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林丽霞

  中国山东网济宁10月10日讯 (记者 林丽霞) 9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去年8月1日济宁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计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并根据地方实际做了创新。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企业的责任主体。条例第3条规定:“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第4条第二款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济宁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雷说:“由于我市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面源污染点多面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涵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道路施工扬尘治理、机动车排气治理、散煤控制、道路保洁、秸秆和垃圾禁烧、露天烧烤取缔、油品升级等多项工作,涉及环保、经信、住建、交通、城管、煤炭、工商等20多个部门,各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推诿扯皮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明确政府、部门、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责任,针对我市大气污染的具体情况采取具有可行性的管理措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针对济宁市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重点规范。《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思路,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系统梳理了水利、交通、城管、住建、煤炭、国土、经信、环保等八个职能部门的扬尘防治监督管理职权。《条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为了防治树木飞絮污染,《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道路两侧、河流湖泊沿岸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引导树木种植户种植不产生飞絮的树木。

  济宁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主任、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刘云廷介绍说:“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工作,极易反弹,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发力,依法治污。《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自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对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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